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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智障男与女子申请登记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11-02 17:20

智障男与女子申请登记被驳回

“现在你们领到结婚证,已经是合法夫妻了。”迎来送往的婚姻登记处,每天送出很多次这样的祝福,但12月21日上午,望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却向一对前来登记的28岁智障男子和49岁女子说了“不”。

面对登记员的基本询问,男子的回答是一连串的“不知道”,他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去登记的。民政局认为,男子基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概念无基本认知。

12月21日上午10点半,望城区民政局来了一堆人。人群中间是个眼神涣散的男子,他今年28岁,准备与一个49岁的女子登记。

“你叫什么名字?”“我叫吴寒(化名)。”“你来做什么?”“不知道。”

“你是来办结婚证的吗?”“是……的。”

“为什么要来结婚?”“不知道。”

面对这样一问三不知的回答,当天上午,民政局方面决定不予办理二人结婚登记。

据了解,吴寒自出生以来就患有智力残疾,本人持有智力残疾二级残疾证。要与他结婚的女子名叫王梦秋(化名),益阳沅江人,今年49岁。她的前夫于几年前去世,她与吴寒相处一年多后决定结婚。“我想照顾他。”这是王梦秋说的为数不多的几句话之一。吴寒则几乎全程由弟弟、弟媳、父亲等代替发言。仿佛这场婚姻里,两位“新人”是局外人。

民政局方面认为,吴寒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综合相关法律条款,无法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家人们质疑民政局方面的决定,一行人来到婚姻优生优育中心鉴定。主检医生杨金莲问了吴寒几个简单的问题,除了自己的名字,其他问题吴寒均回答“不知道”。通过简单沟通,杨金莲得出结论,吴寒不知道与自己结婚的对象是谁,也不知道婚姻的意义。鉴定认为,吴寒结婚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故民政局坚持不通过吴寒与王梦秋的结婚申请。(来源: 红网)


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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