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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赠送的财物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8-11-02 17:19

男子表白卖唱女遭拒追索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41岁的汪先生在柳州市江滨公园听一卖唱女唱歌,日久生情。12月10日,他鼓起勇气向女子表白,却遭到拒绝。想到自己为追求对方先后花费近万元,汪于是当街追要损失,由此引来110民警。

汪在柳州某建筑工地打工。今年8月中旬开始,他晚上没事时就到江滨公园听人唱歌。某天晚上,汪被一名摆地摊唱歌女子的歌声吸引,花10元点了一首歌。双方互相认识后,汪与对方聊得很投机。从此,他几乎每晚都来捧场。

唱歌女子叫阿云,她自称已离异,今年39岁,带着两个孩子。汪也单身,为追求阿云,不时邀她吃饭、喝茶,平时还买衣服和礼物相送。

12月9日晚,汪喝了点酒,又来到阿云的歌摊前。10日凌晨,阿云收摊,汪酒后壮胆,向她表白。

“我只是把你当作哥哥。”阿云的回答,让汪感觉脸面全无。想到认识阿云4个多月,自己花费了近万元,汪便要求阿云把钱还上。阿云说这些钱是汪自愿花费的,转身打算离开。

汪追了上去,在鱼峰路南城百货附近拦下阿云。阿云大喊“救命”,引发过路群众报警。

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柳南警务中队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阿云表示,她不适合跟汪在一起,会适当还点钱给对方。(文中人物为化名)

恋爱中赠送的财物能要回吗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阿云已经确认收到汪先生赠与的手机,该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汪先生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手机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提示:恋爱期间赠送的小件物品是难以讨回的,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甚至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法院才能可能撤销赠与。所以,恋爱中的男女,当以感情交流为主,尽量避免过多的金钱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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