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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立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10-28 11:48

一、小伙失联半月

12月13日,在成都工作的周女士,多次焦灼地看手机,依旧没有她想要的消息,她无奈地发出13天来、第13条寻找弟弟周茗的帖子。11月28日,22岁的安岳小伙周茗在成都火车北站上车,原本应该30日抵达苏州,13天过去了,在成都和苏州两地的亲戚,至今未能打探到他的行踪……让周女士担心的是,弟弟自辍学后在外打工,性格比较内向,缺乏自信,失联前的一阵,情绪非常低落。

目前,家人已经在成都和苏州两地报警,目前能确认的,仅是周茗在成都上了火车,到底从哪个站下了车,至今不能确定。

二、失踪立案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失踪报警求助的受理条件为: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失踪时间48小时以上予以受理;失踪人员因病理性原因迷途走失的、失踪人员有严重残疾的、失踪人员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老年人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情况(如留有遗书,有自杀可能)的,立即予以受理。

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如有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等疑似被侵害情形的,派出所应立即受理并报刑侦部门开展工作。另外,公安机关接报失踪报警求助后,经查明失踪人系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已知下落或可以联系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立案是一回事,报警是一回事。遇到家中亲属走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以免错过最佳报案和救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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