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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闹离婚连筷子都要分

发布时间:2018-10-28 11:45

夫妻离婚筷子都要分

新婚夫妇,刚过了蜜月没多久,多次吵闹报警,最终两人实在过不下去了起诉离婚。因为两人反目,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对于财产的分割更是“细致入微”,两人还特意列了张物品清单。昨天,现代快报记者数了数,清单上大到空调、彩电、洗衣机,小到枕头、袜子、筷子等零零散散记了79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两人离婚。

王刚和李玉201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把婚事定下来。同年10月,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立刻去了海岛度蜜月,感情十分甜蜜。但是蜜月之后,进入正常生活状态,却摩擦不断,今天为了锅碗谁来刷吵架,明天为了给双方父母多少节礼而互相指责。就这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人的矛盾迅速激化。李玉直接从新房搬回了娘家,从此两人再无交流。同年年底,王刚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是撤诉后两人仍然冷战,其间夹杂着争吵。2016年初,两人来到法院再次申请离婚,这一次在法庭上,两人对财产各执一词,小到光碟、锅碗,大到电视冰箱,争执起来“细致入微”。

首先,王刚给李玉的4万元彩礼,男方坚持要回,女方拒绝。法院认为,彩礼4万元是王刚根据风俗习惯在婚前自愿给付的,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生活,所以彩礼应视为王刚对李玉的赠与,王刚要求返还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其次是关于家具和日用品的分割问题,男女双方争执激烈。两人还特意列了一张物品清单,“空调3台、洗衣机1台、4只枕头、夫妻碗筷各1对、袜子2双……”等等都记录在列,数数有79项之多,另外还有拖把、梳子、衣架等零星物品。但是因为两人无法提供这些物品的购买发票,法院认为未能提供发票的物品,双方均无证据证实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但该部分物品也属于为双方共同生活而购买,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为王刚和李玉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1个月左右,各自收入相对独立,法院根据各自出资、使用情况、物品价值结合双方的分割意见最终酌定了分割。最终判决原告王刚和李玉离婚。

针对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争执问题,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离婚彩礼要不要返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彩礼返还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第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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