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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妻子不愿意生孩子还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7-12-13 11:10

妻子不愿生侵犯生育权

凤凰网讯: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对此问题,今年的司法考试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近日在中国普法网公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涉民生考题有了正式解答。

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出现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依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显示: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

这是一道多选题,依据中国普法网公布的参考答案显示,该题正确选项为“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可见,乙女并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

男性没有生育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可见,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性的自由,即使是丈夫的身份,也不能干涉女性的这一自由。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女方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此外,在实际中,并不缺乏因妻子不愿生育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以妻子不生育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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