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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需要准备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8-03-02 11:3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办理收养公证要交哪些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五)收养协议。

(六)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二、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五)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六)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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