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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外收养公证的条件,涉外收养公证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7-09-13 13:17 作者:管理者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申请涉外收养公证的条件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二、涉外收养公证要注意什么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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