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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法院对离婚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16 12:1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留学生留学期间怎样进行离婚诉讼

1、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2、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3、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对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又无财产、子女纠纷,双方可回国亲自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子女有争议的,则需要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我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委托方式只适用于通过法院的起诉离婚。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也可委托亲友办理诉讼。

二、涉外离婚案件哪个法院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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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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