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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有法定年龄的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8-09-19 09:5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的年龄不得小于22周岁,女的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但是我们都知道每个国家的法定年龄都有所不同,大家不禁就会产生一个疑问,涉外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有效吗?

  一、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法定年龄,一般都作了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变通规定,有的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汉族,或不适用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有的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又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这些法定婚龄变通的规定,在其各自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范围内,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据。

  二、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一些规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那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2、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3、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4、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5、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一般来说,最好去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外文文本。

  三、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1、2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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