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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涉外婚姻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7-12-08 08:4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如何理解涉外婚姻的管辖

涉外婚姻主要包括了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既然是涉外的婚姻当然就与国内婚姻有一些不同之处,除此之外我国在对待涉外婚姻的管辖方面也是有特殊原则的。那到底涉外结婚的管辖原则包括哪些呢?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法律禁止哪些人与外国人结婚

1、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即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即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除此之外,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法律也不准他们同外国人结婚。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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