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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26 09:17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涉外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一律经由诉讼程序办理。法律上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外国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涉外离婚纠纷的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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