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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的书写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26 09:1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涉外公证的规定

办理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有:

(1)涉外公证必须在被批准的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能够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办理,即公证处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2)涉外公证必须由依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公证员办理;

(3)涉外公证文书多数需办理外交认证。

二、涉外结婚公证书怎么写

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领事馆)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的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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