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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男协议赠房后又反悔

发布时间:2018-10-05 10:4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女士

被告:秦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秦先生与于女士均为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04年因工作相识、相恋,2006年登记结婚。于女士声称秦先生在婚后曾多次长期出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秦先生有家庭暴力,有录像证据。在婚姻期间,于女士曾经三次怀孕,但均以流产、引产告终,双方未育有子女。

2011年,秦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额支付32万余元房款,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经济适用房,登记在秦先生与于女士双方名下,已于2014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013年,于女士与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37万余元房款,购买了张家口市某处商住房,该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为购买张家口市房产,于女士曾向亲人借款13.5万元,于女士愿自行承担;为购买房产,秦先生曾向其母借款36.1万元,其借条为秦先生单方出具,于女士不认可。

2015年4月,秦先生与于女士签署协议,对双方婚后取得的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均已支付完全部房款;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归于女士所有;如双方离婚,因购买张家口市房产而欠于女士家人的13.5万元,由于女士承担;如双方离婚,于女士支付秦先生5万元;如双方离婚,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秦先生应配合于女士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如秦先生不配合,每逾一日须向于女士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双方离婚,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过户手续费由秦先生承担。2016年3月,秦先生出具声明,认可双方的协议系其真实有效平等自愿的行为。

2016年4月,于女士起诉离婚,2016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2017年4月,于女士找到我们,委托易轶律师、杨帅律师作为第二次离婚诉讼的代理人;2017年7月,该案一审判决结案。

办案经过

于女士来咨询时,带来了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并向我们讲述了协议签署背后的故事。原来,秦先生多次出轨,且对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于女士在婆婆的劝说下忍让多年,要求男方签下这份协议,作为今后婚姻生活的保障。如今,双方的婚姻已经彻底破碎,于女士希望尽快脱离苦海,并按协议内容获得相应的财产。

办案律师了解全部案情后,对于女士的遭遇感到十分痛心。同时,通过分析全案的法律关系以及关键争议点,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保协议的效力,因此全面分析秦先生一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并一一制定了应对策略。在法庭上,办案律师从协议的标题、逻辑结构、条款表述等方面,充分论证协议是有效的,并对秦先生一方提出协议系酒后受迫所写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两套房产均归于女士所有,秦先生应协助于女士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于女士名下债务13.5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因双方存在争议,秦先生名下债务可另行主张。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于女士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第一点,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秦先生表示该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后期的真实性声明亦是被迫为之。我方一方面认为秦先生自称醉酒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是于女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秦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秦先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秦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反而在2016年3月出具声明认可协议效力,因此秦先生已丧失撤销权。

第二点,该协议是否为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只涉及双方的财产关系,并不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

在本案,秦先生与于女士的协议第4-7项内容里,均设有前置条件“如果双方离婚”,即以“离婚”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现双方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婚姻问题,该协议内容尚未生效。同时,我方认为该协议部分未生效,并不影响协议第2项,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的效力。因此,我方认为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其中第4-7项内容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并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点,房产未过户是否影响协议效力。房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就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在婚姻案件中应优先适用。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享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于女士名下,但于女士已经是房产所有人,秦先生亦不能撤销。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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