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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一般分为5种

发布时间:2018-08-14 10:0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根据其所害客体的不同一般分为下列5种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他人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不法行为。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法行为。

3、侵害家庭成员间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

4、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

5、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登记出具虚假证件、证明等。

当然,有些行为同时属于违反两种甚至多种客体的行为,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既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又破坏婚姻家庭的管理秩序。这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客体的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的结果。

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是会依法受到我国法律制裁的,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为的受害人就是我国婚姻法实施救助的对象。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行政机关,以及受害人、不法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但是因为婚姻家庭属于私人生活领域,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所以除非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法定救助单位需要当事人提出救助请求之后才能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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