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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婚后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8-05-14 10:4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妻子常某婚前取得了购房资格并交付了定金,结婚后交了首付签订购房合同,新婚不久常某因车祸去世,丈夫石某欲继承婚房却遭岳父母反对。婚前取得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妻子遭遇车祸身亡,丈夫欲继承房产遭拒

2008年9月21日,新婚不久的石某与妻子常某一同驾车游玩,由于常某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了车祸,常某当场死亡,石某身受重伤。事发后,石某想要继承自己和妻子常某刚买的价值40万的房子,但他的岳父、岳母认为该套经济适用房是以女儿的名义申请的,2006年常某已先行向开发商缴纳了4万元定金,剩下的钱也都是由常某及其家人支付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常某的名字,理应属于常某的婚前财产,现在应由他们继承。

妻子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婚后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妻子常某具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她在2006年4月18日向开发商缴纳了4万元定金,取得了购房资格。石某与常某2008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7日常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纳了127655元的首付款。2010年9月3日,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常某。常某的父母据此认为,该套房产是自己的女儿申请的,首付款也是女儿付的,所以房子应该是自己的女儿的婚前财产而非与石某的共同财产。

丈夫提起诉讼,获得房产继承权

石某由于伤势过重,生活不能自理,医药费已花去了100多万元,今后的康复仍需要高昂的费用,可岳父岳母坚决不同意其继承,无奈之下石某只好将岳父母告上法院。由于石某身体不便,他的母亲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杨某认为房子是为了儿子两口结婚买的,只不过是以常某名义申请的,现在她人不在了,房子应该由儿子继承。

经过一系列调查,法院认为,2006年常某先行缴纳定金的行为,只是取得了购买该套经适房的资格,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直到2008年7月7日,常某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常某才购买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的填发又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套房屋应当认定为石某和常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石某享有继承权。

由于石某占有房屋绝大部分的份额,故房屋的所有权归石某所有,其支付常某父母相应的房屋价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该套经济适用房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常某父母各8.1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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