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办理 > 协议离婚

债务清偿对外是否有效力?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协议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如将财产转移到夫妻的一方,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等,那么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是否有效力?

一、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有没有效力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对外是否有效力

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偿还的责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向王五借了15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现王五向李某主张债权,李某以自已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不对王五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认定没有效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五既可以要求张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律师说法: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五借款15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五既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张某偿还。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李某与张某具有约束力。若李某向王五偿还了15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张某追偿15万元。综上,王五既可以要求张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二、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如何处理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