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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8-11-07 15:0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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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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