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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18-03-26 09: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如下: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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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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