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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管辖的确定:您的婚姻官司在哪打?

发布时间:2017-09-11 09: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姻诉讼管辖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郭强律师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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