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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

发布时间:2018-09-26 10:1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离婚案件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从诉讼的类型来说,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其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离婚当事人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到底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

(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

(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

(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

(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法院可能将这种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只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会作出实质性的判决。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就可以使自己在不幸的婚姻中免受更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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