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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离婚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3 09: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导读:分居满两年不算自动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不是算自动离婚?这个问题困扰了市民周女士很久了,昨日,她打电话向长沙市司法局法律维权专线进行咨询,律师给她的答复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感情破裂的依据,周女士要离婚,只有经过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获得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离婚证书或法院颁发的准予离婚判决书后,双方婚姻关系才可解除。

周女士与丈夫结婚八年了,2008年春节刚过,两人吵了一架后丈夫竟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归。算至今年春节,两人分居已有两个多年头了。周女士想知道:她和丈夫分居已满两年,是否可以算是自动离婚。12348专线律师表示,分居满两年并不产生自动离婚的后果,离婚必须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决离婚。”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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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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