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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备条件

发布时间:2018-08-03 09:1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在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者强制执行,称为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其区别表现在,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一国法院确认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发生效力;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一定发生执行问题。其联系表现在,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不先确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就无执行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一个主权国家,对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总是以自己的法律作出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规定了以下条件:

1.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2.当事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或者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了请求,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这样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用我国法律文书确认了它的效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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