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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短信

发布时间:2018-08-03 09: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离婚如果属于意愿离婚的时候办理的各类事项比较简单,但是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那么相关的事项就比较严重了,可能有相应的房屋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的纠纷等等。

一、短信作为离婚证据有何要求

在目前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电子证据中,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证明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原因如下:

一是法院从通讯商处调阅手机短信内容,不具有强制调取的权利;

二是手机号码尚未实行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证明不了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内容。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之一,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

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以对短信进行必要的公证。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为了防止手机短信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起诉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5、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了避免手机短信的灭失,在提起诉讼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取证手段要合法性,取证环节要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等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尽量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必须与事实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才能够起到证明事实发生的作用。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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