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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分居两年

发布时间:2018-06-29 12:0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很多当事人的咨询时,发现常常会有类似的问题:“我们已经分居2年了,根据婚姻法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了?”

  其实,这是很多咨询者对婚姻法理解的误区。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制度仅包含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如果准备离婚,只有2个选择,要么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只有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而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也有当事人问:“婚姻法不是有规定说分居满两年就可以判离婚吗?”成都离婚律师解释:“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这包含2方面的含义:

  1、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并不是简单的计算分居时间,必须证明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合”,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感情不合”的。

  2、即便当事人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超过二年,也必须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不能认为就自动离婚生效了。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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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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