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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对离婚途径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09 09:3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程序

1、离婚的途径有两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①、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3、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几个阶段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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