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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如何撰写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0-02-19 10:4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离婚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个难题。子女抚养权处理原则是不妨碍孩子成长,很多会都愿意协议离婚,那么协议离婚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丈夫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离婚协议书如何撰写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下面看看离婚律师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案例简介:
赵某(女)与黄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婚姻期间,赵某未工作,黄某工作挣钱。因经常加班,黄某在家时间相对较少。赵某后以黄某在家时间少为由提出了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作为母亲抚养两女,黄某支付抚养费,并另行支付10万元离婚补偿金、20万元女儿的生活保障金。
双方离婚9个月后,黄某得知了赵某已与其他男性未婚同居并已有身孕,临近生产。黄某认为赵某与其他男人同居有孕的事实,会给两个女儿造成了不利影响,便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黄某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尚好,有发展前景;但随后因黄某名下投资权益被冻结,除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之外,黄某称其无力另行支付离婚补偿金和生活保障款。
疑问一:离婚后女方怀孕 是否应变更婚生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
1. 案例中的涉案《离婚协议书》,为黄某和赵某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黄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离婚协议书》中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2. 关于抚养权变更。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婚生女儿由赵某抚养,由黄某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已经登记离婚,被告在离婚后有婚姻自由,也享有法定的生育权,即便被告在离婚后怀孕,也不能据此推定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黄某仅以赵某再次怀孕生子便推定该行为会给两个女儿造成不良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疑问二:是否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10万离婚补偿费、20万元女儿生活保障金?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 案例中的涉案《离婚协议书》有关离婚补偿费及生活保障金的条款,是黄某和赵某关于解除婚姻时财产的约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 黄某主张涉案《离婚协议书》履行时已发生情势变更。其提交的其作为被执行人的两份《司法协助详细信息》表格只能证明黄某被冻结了财产共计200万元,而不能证明相关财产已经被划拨他人、其没有其他财产且无力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且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继续履行协议内容。
疑问三:《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怎么算有效?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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