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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的离婚经济帮助有期限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9-01-10 10: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有不少的离婚案例都会提出类似的一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孩子能够申请赔偿吗?合肥离婚律师在这里告诉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在离婚时凭自身经济能力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时有权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要求。
  首先,离婚协议书中的该约定并非离婚赔偿,而是离婚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很明显,该两年仅限于提供房屋的居住权,不包括现金帮助。
  通说认为:婚姻法设立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自由与保障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利益。这里主要谈第二个目的,该目的是基于夫妻相互扶助义务衍生出来的。即双方还是夫妻的时候,相互有扶养的义务。但法律不能允许由于离婚解除了相互扶养义务后,一方无力维持生活,于是该制度便产生了。既然立法目的如此,有了新的扶养义务人(新的配偶),那么继续向其提供离婚经济帮助已不必要,所以马先生当然有权利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书中的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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