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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弥补

发布时间:2018-07-26 14:2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离婚的时候彼此对于财产处理等有比较大的争议,在这时候其中一方也认为自己在婚姻中遭受到了伤害,另一方应该要用经济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为此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一、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可要求赔偿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二、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有什么区别

经济补偿依据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的义务的多少。同时,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均有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而离婚损害赔偿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向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赔偿要求一方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情形包括四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赔损害赔偿,一般会以金钱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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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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