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离婚赔偿

婚外恋离婚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8-07-06 09: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外恋离婚赔偿有时间要求吗

有,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在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情况下,若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其可在离婚后的1年内就该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在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情况下,一审时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从第30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法律给予了在离婚后1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权利,但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若想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即离婚诉讼的一审期间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审期间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若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在二审时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其只能再另行起诉,而一审所涉的离婚诉讼应已随着二审程序的结束而终结。此时曾作为原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再就离婚损害赔偿向法院另行起诉的话,就会违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的要求。因此对于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应在一审时即提出离婚损害的赔偿请求,以便有效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对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