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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3 10:5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可知: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而且无过错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7、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行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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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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