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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起家暴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01 10:3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记者从省高院4月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即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4月7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公布了十起涉家暴案例。

  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法院将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标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家暴的危险。通过统一全省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理念和标准,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受害人,制止家暴的功效。同时法院将与妇联、公安协调配合,增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

  据了解,2010年6月,在全国性立法确立前,我省就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共发出人身保护令78份,到目前为止,试点地区没有出现违反保护令的情形。

  相关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 抗家暴的盾牌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或者有发生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可以直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可以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提起。

  如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况可确定如下保护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其他措施。

  施暴人不履行咋办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权威发布

  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胡某某流产及琐事,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胡某某曾因遭受家暴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张某某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法院在第三次审理中向双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再未打架。现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胡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提供病历证明患有抑郁症、双肾挫裂伤等病症,并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张某某家暴行为属实,准许离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某补偿胡某某伤残金13万元,另支付经济帮助费2万元。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1980年,李某某(女)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唐某某经常殴打李某某。2006年3月,唐某某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型­脑损伤,身体两处骨折等,住院4天,唐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双方再次打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都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多年的暴力行为致使自己身体、精神状况受到很大损害,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赔偿因家暴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告唐某某以自身年老多病,晚年需要照顾为由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准许双方离婚。被告唐某某家暴行为属实,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诉陈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陈某经常殴打原告王某,导致原告受伤,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承认殴打、辱骂原告王某,但自认为错在原告及其家人,因为对原告及其家人不满,长期压抑,积怨颇深造成。

  【裁判结果】被告陈某对夫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的过错,判准双方离婚,被告陈某名下9万余元存款,原告王某分得6万元。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苟某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婚后李某某发现苟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争吵。2013年7月初,苟某某诉请离婚,李某某要求苟某某撤诉,遭拒绝。7月7日早8时许,李某某将苟某某压倒在床上双手掐其颈部,苟某某之母进屋阻挡未果,跑向院子呼救,李某某先用起子在苟某某的后脑部、脖子上连刺三四下,又持斧头追撵并砍伤其岳母,后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经鉴定,苟某某及母亲均为重伤。

  【裁判结果】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周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邓某(殁年21岁)的岳父。2014年1月,邓某与周某某女儿结婚,入赘到周家。婚后,周某某以家长的身份,长期对邓某施行辱骂、殴打及体罚,将邓某工资没收,强迫邓某与妻子分居。同年6月24日、26日晚,邓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又呵斥、谩骂并再次持三角皮带抽打邓某。邓某不堪其辱服农药身亡。

  【裁判结果】周某某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24岁)系夫妻,被告人高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王某某。2013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回其住所,嫌王某某起床缓慢,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跑到屋外,被告人高某某追上将其踹倒,在其头部连踢数脚,并两次将其提起后摔到地上,致其昏迷。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怀疑王某某假装昏迷,用凉水浇并用皮带抽打,见王某某一直未醒,才将其放到床上休息。次日9时许,高某某见王某某仍昏迷不醒,将其送往医院,王某某已经死亡。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某长期有家暴行为,本次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自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陶某某诉申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原告陶某某(女)与被告申某某于1983年结婚,生育一女。1985年以后,被告经常打麻将并饮酒,原告劝说无效反遭打骂。2011年12月,因原告向被告询问家中的棉花出售价款,三日内被殴打4次,致原告身体受伤。原告陶某某诉请离婚,并申请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某某主动认错并承诺不再打骂陶某某取得谅解,双方和好。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袁某某于200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2月,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称被告袁某某常于酒后殴打自己,近日,被告再次实施家暴,其报警后派出所已调解处理,现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考虑到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原告离婚的诉求。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涂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发生矛盾,申请人张某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2015年元月,被申请人殴打自己,砸坏其住所的家具家电,已报警处理。被申请人还多次扬言要去其工作单位和住所闹事,胁迫其书写显失公平的材料,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双方进行了训诫。

  庄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庄某某(女)与孙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外出打工。2009年、2012年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自己长期一人在外打工,被告对自己不闻不问,双方冷淡疏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双方虽未有肢体冲突,却精神上相互伤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准予离婚。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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