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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提问时间:2018-08-31

众所周知,在诉讼中,如果因夫妻其中一方的过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过错方怎么认定呢?离婚过错方财产怎么分割呢?

一、离婚过错的认定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离婚过错原则: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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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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