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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18-11-26 10:0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在与乙诉讼离婚期间,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甲与第三人丙存在债务纠纷,经核实,甲与丙在法院调解结案。因双方之间涉及债务数额巨大,甲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法院开庭也未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甲认为乙恶意串通丙利用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损害甲的利益,因此,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郭律师点评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律师认为,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原因有二:第一、乙与丙的债务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并未通知甲出庭,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二、该债务纠纷严重损害甲的利益。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乙与丙的债务是否存在;乙是否属于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接受甲的委托后,我们积极调查取证,结合事实证据,我们提出原审法院应当撤销乙与丙的债务纠纷判决。

三、建议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弄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原告是否适格;其次,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最后,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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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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