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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隐匿房产判少分

发布时间:2017-08-04 14:48 作者:郭传柏律师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2008年8月18日,贾某、顾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南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顾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在离婚前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B209房,贾某于2011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房产地权登记中心发现了顾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贾某委托本律师维权。

本律师认为顾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为此,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起诉,请求顾某在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该房产归贾某。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定顾某行为构成隐匿财产,判决顾某支付35万元分割款(含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首付款,前几期还贷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全部判给贾某)给贾某,房屋产权归任某,剩下的银行贷款继续由顾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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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的隐密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家庭主妇”而言,在离婚时很容易处于被动状态。所以处于类似处境中的当事人,应积极的寻找财产线索,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款前段“夫妻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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