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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打伤人前夫应不应该管?

发布时间:2018-08-15 10:1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市民范先生咨询:两年前,我的儿子和儿媳经法院调解离婚,孙子由女方抚养,我儿子每月给孙子支付抚养费,但调解生效后,女方一直没有尽抚养义务,我儿子也不抚养孙子,且经常不回家。从此,孙子便一直由我抚养,并生活在一起。我想通过法律索要抚养费,不知是否可以?

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意思就是说,祖父可以成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范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妇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范先生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范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诸其儿媳妇作为孙子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孙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夫妻离婚后孩子打伤人前夫应不应该管?

市民方女士咨询:我和前夫已经离婚很多年,我们的儿子一直由我抚养,几个月前,高中的儿子将同班同学打伤,对方说需要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可我现在的收入仅够维持日常开销,没有存款,没有偿还能力,我打电话让前夫赔偿部分费用,我再借点钱向对方进行补偿,结果前夫说,孩子是由我抚养的,他没有偿还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孩子的父亲应不应该管?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方女士的前夫以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多年前判的抚养费标准可以提高吗?

市民黄女士咨询:我和前夫离婚已经10年了,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给300元生活费。10年前每月300元生活费不多但也不少,可是10年后儿子都16岁了,前夫还坚持每月只给300元,并称当初都是说好的。请问能否通过法律,让孩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

律师:随着物价上涨,当年离婚时看似合理的抚养费,多年后可能就不够基本开支了。对于这类关于增加抚养费的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判决,如果以前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已经无法维持日常开支,法院亦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增加抚养费。如黄女士咨询的问题,黄女士的孩子可以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法院通过审理确认是否需要增加抚养费额度并最终判决。

婚内抚养费如何追讨?

市民杨女士:我和丈夫结婚18年,孩子都16岁了。可是这16年来我和丈夫聚少离多,他多年来一直在外闯荡,把我们母子留在家里不管不问,更不给一分钱生活费,我和儿子的生活全凭我摆地摊维持。我也不想离婚,只想把这些年他欠孩子的抚养费要回来,不知道能行不?

律师:杨女士咨询的关键点实质是婚内抚养费的问题,这个案件从理论上来说杨女士的儿子可以起诉状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杨女士的儿子有举证义务,就是要证明父亲常年在外地,且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可是这类证据一般不太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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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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