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离婚房产

表兄妹结婚27年生下一孩子后离婚

发布时间:2018-08-15 10: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很多人都知道,近亲属不能结婚,但浙江嘉兴南湖区有一对表兄妹,“结婚”27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就在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看到他们整日形影不离,家人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

1986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婚宴,2年后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但没想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2005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吴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承认。

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原告吴某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所以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案例转自华律网)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的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这里的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现将其亲属称谓列举于下:(一)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二)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

禁止在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结婚立法的通例,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根据。对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由婚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可以调解,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