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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能够约定作为夫妻共同所有吗?

发布时间:2018-04-04 09:2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前房产能约定为夫妻共有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没有要求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但律师建议,尽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手续,这样也可以有效的防范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的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的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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