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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房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8-03-14 16:4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始终是离婚夫妻的焦点!房产情况往往又很复杂,导致分割方法不一,如果不明白相关的情形和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一方很可能会吃大亏。那么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纠纷如何解决?下面为您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房产分割作为参考,以便您在遇到这种情况的财产纠纷时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售,应当归谁

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性质没变,增值部分并不是夫妻通过共同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购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增值收益,也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售后公房怎么分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如果取得公房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话,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三、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归谁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如果这套房子是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和银行贷款购买的,那么该房就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应当有产权。但是由于在婚姻持续期间归还的银行贷款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归还的,那么这部分银行贷款中有另一方的部分,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共同还款的金额。这种情况下房子的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四、婚后购买的房产,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和儿子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是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仍然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五、父母出资的房产怎么分

如果父母出资是在婚后给予的,又没有明确是借还是送,即推定这笔钱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另一方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

如果父母出资是在婚前而不是婚后给的,应当推定为这是对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予,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减去,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和父母元订立过协议,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话,那么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划出来作为其父母的财产,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了房屋让夫妻居住,产证办在自己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时,由于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并没有出资,产证又是办在一方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而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以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妻二人还是其中一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仅登记为子女的,仍被认为是夫妻以及子女的共有财产,而非子女一人独有的财产。家庭内部分割财产时,均应按此种意见进行分割。不过,如产权人将房屋出售、抵押,其余没有在产权证上具名的产权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请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房地产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具名的产权人只能要求具名的产权人分割出售款或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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