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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一方被终止了该权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06 10:4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情况下可中止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二、孩子可否提出中止探望权

孩子是否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此进行了补充。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孩子虽然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如果父母的探望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就不会终止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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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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