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要求中止探望权吗?
发布时间:2018-02-06 10:3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探望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上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地点。同时,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
二、哪些情况可终止当事人探望权
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我国《婚姻法》在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同时,又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也有滥用探望权的现象,有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6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对未成年子女存有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或其他不尽教育、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但有证据表明已改正的除外;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曾有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罪行而无明显悔罪表现的;5.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或受“法轮功”等邪教影响较深而无悔改的;6.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