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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探望权做了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17 17:2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法律关于探望权的有关规定

(一)子女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探望权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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