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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在变更前怎么写答辩状呢?

发布时间:2017-12-02 10:1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原告:陈健,男,汉族,2002年4月15日生,残疾人证号:23010820020***893541,现住哈尔滨南岗区苗圃小区A-5栋3单元401室。 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琦,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南岗区苗圃小区A-5栋3单元401室。

被告:陈志国,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仁和家园415栋1门7楼20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后续治疗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健从小就患有肢体残疾,鉴定为一级,残疾人证号:23010820020415893541。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大,照顾看护的强度也就随之加大。本案原告代理人王琦于2005年下岗,在领取了2年的失业保险金后,从此再无任何收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从此一直在家照顾原告陈健至今,并在这几年中花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在此期间,作为原告父亲的被告陈志国则一直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不仅不支付原告的治疗费,甚至连生活费也从未给过。而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琦自从失业之后便无生活来源。现在只能靠亲人朋友的救助勉强维持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种种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来获得自己的权利。

原告陈健每月花销费用大概是3000元左右,其中妥泰生每盒60片,每天9片,每月需要4.5盒,每盒99元,即每月445.5元;尿不湿每包125元,每月需要3包,即每月375元;每天需要去诊所针灸按摩一次,每次费用30元,即900元;基本生活费每月需用1200元,共计2920.5元。如果再去医院住院治疗,则数额更加巨大,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琦一人早已无力抚养原告。被告陈志国作为原告的父亲,有义务承担其应尽的责任。被告陈志国每月收入为2700.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琦无收入。鉴于此情形,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关于具体抚养费给付标准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向其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医疗费合计2000元。因为原告尚未去医院救治,所以其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之时,再向贵院一并主张。

现在原告正处于最佳的治疗期间,但由于被告陈志国对此治疗事项一直持否定逃避的态度,并且转移走其所有财产。毫无亲情可言。这种对亲生子女不管不问的行为令人发指。原告在百般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让原告早已悲剧的童年更加黯淡,给原告及原告的母亲一丝生的希望一丝活的光明。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附件:

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结婚证

三,户口本

四,残疾证

五,被告收入证明

六,医药费单据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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