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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8-05-04 16:1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子女抚养费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一)抚养费增加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与抚养费增加的情形相反,我们可以知道,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这些情况下有抚养义务的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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