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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7-08-03 14:47 作者:未知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法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这里,对这一司法解释作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 拒做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条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2009年南京一对夫妻上法庭打离婚官司,在法庭上丈夫声称,已经上小学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他同时向法庭提供一些照片和书信,意在证明妻子“在外有人”。在审理过程中,丈夫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妻子认为“这是对孩子的伤害”,坚决不同意鉴定。法院最终调解双方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财产分割时略倾向于男方。

【解读】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解释施行后,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 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这一原则不能绝对化。夫妻一方父母如有重大疾病,必须要子女出资抢救,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出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吸毒、赌博,大量地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而用于赌博、吸毒等。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就可能造成整个家庭的崩溃,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重大伤害。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都会出现问题。正是基于上述两种特例,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一对年轻人相识后才4个月就匆忙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凑了40万元交给儿子,在某小区买下一套房子,接着儿子又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办证时也落在他自己的名下。但这对夫妻很快就因为性格不合闹离婚。妻子认为房子应当共同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40万元是男方父亲赠与男方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判决平均分割这套房产。

【解读】一位法官说,目前很多离婚案件中都有类似情况,由此衍生出来的典型借口就是:借款。该法官解释说,由于借条的出现,官司会变得复杂。而解释的出台,将从思想上解放那些惴惴不安的老人,不必再担心自己的毕生积蓄“被他人分走”。但所谓“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也是有条件的,这要求是父母全款为孩子买房;如果父母仅付首付,需要儿子儿媳还贷的话,那么还贷部分依然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旦离婚需要按市价给对方补偿。

四 婚前按揭房归属重点看合同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张先生在结婚前花50万元首付,又贷款60万元买下一套房产。婚后去办理了房产证,两人共同还贷。婚后第三年开始闹离婚,法院判决分割这套房产时,发现房产证取得时间是在婚后,因此这套房子被认定为婚后财产,为此法院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这套房产。

【解读】离婚案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仅机械地按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在婚前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 一方偷卖房子另一方可索赔

【条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李女士将丈夫起诉到法院说,丈夫背着自己偷偷把房子过户给了其他人。原来,丈夫早先做生意在外欠了很多债务,只好变卖房产还债。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房产重新过户到夫妻名下。

【解读】“偷偷卖掉房子也是法院经常遇到的案件,虽然原先的判决方法可以保护婚姻中受害的一方,但是却与《物权法》有抵触的地方。”一位法官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买房人如果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这样的判法对买房人不公平。“如果按照现在的新规定,那么李女士将无法要求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她可以在离婚时向丈夫主张索赔。这样的新规定,可以说是理顺了法律精神。”

不过,法官指出,新法中也明确提到买房人必须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现实中有的是与卖房人串通,有的甚至是丈夫偷偷将房子过户给小三的情况,这样的非法转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六 送对方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条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处理。

【解读】这条规定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


举个例子说,婚后,夫妻关系融洽,男方要送给女方一套房子,还签订了合同,可在女方办理登记之前,男方忽然反悔了。女方拿着合同告上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合同,把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一方不愿意赠与的,法院会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男方有权撤销合同,判决女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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