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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财产踪迹从七个方面考虑

发布时间:2018-03-23 11: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家庭生活中的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及车辆,房屋属于保值、增值财产,车辆属于贬值财产,二者都以权属登记作为产权确认的唯一依据,即产权登记人是谁,即为该房屋或车辆的所有权人。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部门间的管理还未达到统一协调,不像一些国家谁名下有多少财产通过司法机构调查便一目了然。在过于强调私有财产保密的背景下,反倒培育了本属于实名登记的不动产隐匿、转移的土壤。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置的不动产不让对方知道,购置的房产闲置或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甚至供包养情人所用

这类情形在夫妻长时间分居时最容易出现。有的人不告知配偶购置有不动产,开始时并不是有意隐匿。比如,财产的获得是抵债,过段时间要变现,而认为没必要告诉配偶。当然,亦有基于不信任等其他原因故意不告知配偶购置不动产的事实。在离婚的时候,为了保有这些财产,甚至故意对于双方已知的财产向对方作出貌似较大的让步,以迅速达到离婚的目的,为此亦绝口不提这些配偶不知的财产。对此情形该如何应对呢?

由于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给查询财产踪迹提供了可行的线索。但该从哪里查起呢?可以从下七个方面考虑: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纳税凭证;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取款往来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转账记录;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

(4)回想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过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物业公司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屋;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置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人;

(6)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

(7)向配偶联系较多房地产中介公司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

2.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将不动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一般来说,房屋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公证机关才能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审查的时候便不一定会有这么严格,仅凭产权人一人的名义便可将不动产过户。以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面会使配偶较难查询房产线索,另一方面即便查寻到了,也会编造各种理由认为售房款已消耗殆尽。对于不动产的转移,可从以下九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1)搜集对方的相关禁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纳税凭证,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取款往来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转账记录,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4)回想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过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物业公司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屋,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置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6)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及前产权人;

(7)向配偶联系较多房地产中介公司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8)向调查到的现房屋使用人核查房屋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了解房款去向;

(9)明确不动产已转移后,初步了解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准备应对对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尽的理由,并考虑是否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对方索赔。

3.基于各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不为配偶所知,待离异后转回自己名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常常是夫妻间已产生不信任时)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有的一开始并非抱着隐匿财产的目的。比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当地户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车辆,需要本地户籍,不得已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本着无所谓的态度未告知配偶真相,待到离异时,则干脆将事实隐瞒,认为非自己财产不予分割。对于配偶离婚后以回购方式逃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持有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的票据或纳税凭证,查询该不动产的办理手续,是否为名义产权人委托对方购置;

(2)查询对方离异后房屋的购置时间,前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交易方式是购买还是赠与,若是赠与,则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3)查询对方离异后使用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现房产权人虽不是对方,若购置手续是由产权人委托对方办理的,特别是产权人与对方关系密切的,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4)向名义产权人核实事实真相,一般情况下这些人虽口头上会承认事实,但不一定愿意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将谈话内容确定下来。

4.购置房屋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购置二手房未及时过户,待离异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此类隐匿财产的形式最难核查。一方面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前无法从产权交易中心核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另一方面,即便在离婚后查到前夫(妻)名下的房产,也极易推脱为离婚后才购置的。对于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下面三个策略来应对:

(1)房屋属新房的,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查询该套房屋的购房意向书签订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时间;

(2)房屋系二手房的,向原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了解情况,未直接参与房屋交易的当事者一般会说出事实真相,以录音或录像形式将谈话内容固定;

(3)核查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资金流向,非从事公司经营的,则很可能是流向房地产开发公司。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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