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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转移婚姻财产的额行为?

发布时间:2017-12-21 13:3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

(一)转移已有存款;

(二)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三)转移一般物品;

(四)私自出售房屋;

(五)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六)制作虚假的欠条;

(七)虚报开支;

(八)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二、如何应对离婚转移财产行为

(一)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二)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四)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五)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六)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七)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法律规定:转移财产或恶意负债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再提提起分割财产之诉。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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