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离婚财产 > 财产转移

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2-01 17: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举证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帐户。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4、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二、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例如,近期根据媒体的公开资料报道,王宝强和马蓉婚后分别于2010年生下儿子,2011年生下女儿。也就是说,这两个孩子均是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在起诉状中,王宝强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官的判决原则是有利孩子,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和教育为根本。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没有特殊情况,都愿意抚养孩子时,原则上夫妻各抚养一个。当然,即使离婚也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免责声明: 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合肥律师事务所网站内容。本站网址:http://www.ls95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