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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协议的情况能适用公证吗?

发布时间:2017-11-23 15:2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婚外情协议适用公证吗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可以对下列事项予以公证: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尽管申请公证的事项名为“婚外情制约协议”,但该协议与我国一夫一妻的原则,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德都是相违背的,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对该协议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如何办理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

1、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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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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