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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是夫妻俩需要共同承担的?

发布时间:2017-12-18 10:0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毋庸置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所欠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宜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说来,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负债房屋的债务离婚时的处理呢?我们通过下文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负债房屋的债务离婚时的处理

毋庸置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所欠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宜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一方要房而另一方不要房屋的,房屋给一方,并由要房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房屋现有价值减去房屋债务余额一半的金钱,房屋债务由要房一方负责偿还。

2、双方均要房屋的,若双方同意,可通过竞价的方式由报价高者获得房屋,并由其支付给对方其报价减去房屋债务余额一半的金钱,由获得房屋者承担房屋债务的偿还义务。

当然,这个报价高也只应是个相对数,比如双方的职业含金量悬殊,则占着优势的一方表面上的高报价却显示了双方竞争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体现出其中竞争方式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报价时应当考虑男女双方的收入现状及其稳定程度,尽可能地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维持起码的公平。

若双方不同意以竞价方式解决,则由法院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有关部门对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双方协商房屋的归属,若双方对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房屋债务按价款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

现实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例,获得房屋的一方未按期偿还房屋债务,致使债权人提起诉讼,因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且离婚时债务承担的分配并不影响债权人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请求偿还,从而有时使得向债权人还债的义务落到了偿债能力较高的未分得房屋的一方肩上,但其代为履行后,却难以从拥有房屋的一方获得追偿,这样就明显地损及了对方的权益。

同样地,也可能存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承担房屋债务的一方从对方获得的房价补贴已被其消耗完毕,无以还债,致使对方在代偿房屋债务后难以实现债权的追偿。笔者以上关于房屋实物和房屋债务归于一方的论述,目的正是意欲避免一方代偿房屋债务后无以追偿情形的发生。

拥有房屋的一方可能欠缺诚信品格,在清偿债务之前转让房屋,逃避债务,这可能会导致另一不幸情形的发生: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离婚时分得房屋的一方若无力偿还债务,而此时房屋又已不存在,则另一方代偿债务后获得追偿的可能性将更小。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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