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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12-18 10:04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具体情形有以下四种情形: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还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还,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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